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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杨忠年与张德明、白发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年,张德明,白发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年。被执行人张德明。被执行人白发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年与被执行人张德明、白发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凉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张德明、白发存偿付原告杨忠年的劳务费18300元。双方协定于2014年1月3日前全部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8300元后剩余部分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德明、白发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德明、白发存履行了本案案款10000元。被执行人张德明、白发存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凉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津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