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宜宾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邓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邓某某与杨某某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1)宜宾刑附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某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1)宜宾刑附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李世平审判员  陈启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