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王文香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香,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0070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香。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2层。本院在执行王文香等多人与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北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如杰执行员  李建民执行员  韩战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柴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