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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翠侠与罗兰、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侠,罗兰,王军,步娟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467号原告:李翠侠。委托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兰。被告:王军。被告:步娟娟。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侠诉被告罗兰,王军,步娟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侠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李翠侠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