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翠侠与罗兰、王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侠,罗兰,王军,步娟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1467号原告:李翠侠。委托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兰。被告:王军。被告:步娟娟。上述三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李道鹏,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翠侠诉被告罗兰,王军,步娟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侠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翠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翠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李翠侠负担。审判员 程家德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