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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徐阿华与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阿华,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甬仑行初字第10号原告徐阿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章文夫。原告徐阿华不服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于2014年3月24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阿华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阿华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阿华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阿华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代理审判员  彭志伟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