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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执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杨泽民申请复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泽民,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汇丰线缆有限公司,邢台富源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复字第12号申请复议人杨泽民(曾用名杨泽敏、杨其中),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国宾,理事长。被执行人邢台汇丰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泽璋,经理。被执行人邢台富源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魁,经理。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台汇丰线缆有限公司、邢台富源线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泽民对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邢执字第149号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了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杨泽民,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其复议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杨泽民在复议期间撤回其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泽民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志尧审判员  王吉成审判员  范茂卫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严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