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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14-243-1 长沙银行湘阴支行与易志平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易志平,长沙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芙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被执行人易志平,被执行人长沙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芙民初字第29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易志平、长沙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易志平、长沙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人民币631825.6元整,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治义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