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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沐川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沐川民初字第68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22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1日,四川省沐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雄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