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颜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颜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占芳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