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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颜某与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584号原告颜某。被告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与被告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占芳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