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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张喜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臣,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50元。审判长  贾淑娜审判员  马景芳审判员  任宝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美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