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张喜臣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喜臣,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50元。审判长 贾淑娜审判员 马景芳审判员 任宝君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美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