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旅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孙洪波、王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孙洪波,王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王海涛。被告孙洪波。被告王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孙洪波、王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对被告王小文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对被告王小文的起诉;二、原告王海涛对被告孙洪波的诉讼本院继续审理。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