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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旅民初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海涛与孙洪波、王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涛,孙洪波,王小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旅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王海涛。被告孙洪波。被告王小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涛诉被告孙洪波、王小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小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涛对被告王小文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海涛撤回对被告王小文的起诉;二、原告王海涛对被告孙洪波的诉讼本院继续审理。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