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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3

公开日期: 2015-03-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初字第732号原告袁某某,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吴某,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大银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