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小额)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骆方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骆方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保山道10号。法定代表人赵德钧,总经理。被告骆方姐,女,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骆方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建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丽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