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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田玉苗与深圳市恒富隆纸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苗,深圳市恒富隆纸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56号原告田玉苗,住址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温铭传,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富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420栋203。法定代表人朱清。原告与被告二倍工资差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一、入职时间:2012年5月15日。原告提供了一份计件工资协议书,上面有被告法定代表人朱清及原告的签名,被告确认是其签名,但认为是其先签名,原告在其后补上的,并申请鉴定但没有预缴鉴定费,另外原告还提供了一份手术同意书,病人家属/监护人签字栏系朱清签名,朱清也予以确认,只是辩解系帮朋友,该辩解显然不符合常理,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原告的入职时间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订。三、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技术人员。四、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月工资1831元。原告主张其月工资为底薪3800元+计件提成,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其主张的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17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总计31125元,故可以推算其月工资为1831元(31125÷17)。五、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41元(1831×11)。六、申请仲裁时间:2013年10月14日。七、仲裁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1125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7779元。原告在仲裁开庭时当庭撤销了第2项请求。八、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九、诉讼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十、判决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恒富隆纸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田玉苗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41元;(二)驳回原告田玉苗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智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