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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2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爱连、王秀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爱连,王秀花,安启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商初字第57号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宪增,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鲁信用社副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安爱连,农民。被告:王秀花,农民。被告:安启龙,农民。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爱连、王秀花、安启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爱连、王秀花、安启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安爱连、王秀花、安启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