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民申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2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14民申字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成福,宾县糖坊镇新华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民申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廖成福,男,1952年10月6日生,农民,住宾县糖坊镇新华村张晓巴屯。委托代理人:陈文,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宾县糖坊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军,主任。再审申请人廖成福因与被申请人宾县糖坊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宾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廖成福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葛保滨审 判 员 景学武代理审判员 孟朋卓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