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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0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吴明如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如,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370号原告吴明如,男,汉族,1970年09月18日生。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亚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加楼,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雪梅,女,汉族,1974年08月29日生,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原告吴明如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明如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明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董树林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