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罗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罗源县。2013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刑诉[201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春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乙(另案处理)、李某某(未满16周岁转治安处罚)等人在罗源县城区内闲逛,被告人黄某某让李某某盗窃一部助力车供其使用,之后三人一同窜至罗源县凤山镇E网情深网吧楼下附近,由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乙负责望风,李某某使用螺丝刀、扳手和钳子撬开助力车车锁,将车辆启动后,三人一同搭乘该助力车至罗源县凤山镇圣水古街内(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980元)。而后,三人决定再盗窃一部助力车供黄某乙使用,于是窜至圣水古街旁一巷子内,采用同样的方法盗窃被害人郑某停放在该处的蓝色心艺牌燃油助力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980元人民币)。之后,三人将两部助力车开至罗源县凤山镇南溪路一民房边藏匿,准备日后将车子外观进行改装后使用。2013年11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在改装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蓝色心艺牌燃油助力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归还被害人郑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罗源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归还部分被害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老虎钳、扳手、“一”字螺丝刀各一把,助力车两辆,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邱瑞镧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燕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