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咸渭行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申请执行咸阳顶豪餐饮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咸阳顶豪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行审字第00013号申请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1002库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芳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杨静,该局法规宣传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柏晨,该局环境监察大队中队长。被申请人咸阳顶豪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郑涛,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于2013年8月13日对咸阳顶豪餐饮有限公司作出咸环渭罚字(201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渭城分局作出咸环渭罚字(2013)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 康审 判 员  段存禄代审判员  张安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戴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