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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蒋红梅与王恒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蒋红梅,王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3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红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恒。再审申请人蒋红梅因与被申请人王恒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红梅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已经举示大量证据证明争议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判决却视而不见;原审判决歪曲事实,本末倒置,认定事实错误。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诉争房屋的购房款虽是王恒所交,但购买该房屋的《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系王恒之父王忠全与重庆远全实业有限公司所签,王忠全才是《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的合同当事人。申请人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争议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如该案涉及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可另案解决。综上,蒋红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红梅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