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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117号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尚金瑞,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被申请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存放于申请人处的铁矿23777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日照岚山万盛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山西海鑫国际钢铁有限公司存放于申请人处的铁矿23777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培合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匡 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振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