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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青法执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启真与门世建、贾秀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启真,门世建,贾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青法执字第1578号申请人赵启真。被执行人门世建。被执行人贾秀芬。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启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门世建、贾秀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贾秀芬在农业银行东营市胶州路分理处15331401130349673账号15525.7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