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荣景与李继申、吕云飞、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景,李继申、吕云飞、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483号原告荣景被告李继申、吕云飞、王海涛本院在荣景诉被告李继申、吕云飞、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荣景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