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卢卫东与卢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卫东,卢晓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864号原告:卢卫东,被告:卢晓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卫东与被告卢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卢卫东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