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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商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卢卫东与卢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卫东,卢晓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864号原告:卢卫东,被告:卢晓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卫东与被告卢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卢卫东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