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茆帮玉与季晓春、郭发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茆帮玉,季晓春,郭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716号申请执行人茆帮玉,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季晓春,男,1969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发菊,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茆帮玉与被执行人季晓春、郭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2)镜民一初字第01802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镜执字第007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季晓春、郭发菊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房屋,现根据案件执行现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季晓春、郭发菊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汇金广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