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中执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明与顾顺歧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顾顺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692-2号申请执行人吴明。被执行人顾顺歧。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以(2012)中执字第69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顾顺歧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长柳路北、规划路西五号楼XX单元XX层西北户房产一套(合同号XX)。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顾顺歧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长柳路北、规划路西五号楼XX单元XX层西北户房产一套(合同号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