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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敖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浩然与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然,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敖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李浩然,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于海涛,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然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浩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浩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凤艳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宇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