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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尤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尤某某,男,汉族,1990年6月24日生,住涿州市。被告苗某某,女,汉族,1990年10月28日生,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某诉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某某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锁强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轶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