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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义民头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头初字第0049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吴某某,男,1979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宇飞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