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中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丹、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胡丹,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中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25号2楼。法定代表人刘忠贵,总经理被告胡丹,女,汉族。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乐江西路221号。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丹、第三人华润雪花啤酒(内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安环宇劳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廖红秋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