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明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687号原告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戚光伦,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廷超,男,生于1977年1月23日,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罗明清,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智豪物业公司)诉被告罗明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智豪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原告绵阳智豪物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曹 斌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永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