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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周万能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万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字第356号被执行人周万能。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周万能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周万能应缴纳罚金10000元未缴。本院于2014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信、车辆、房屋、土地等登记部门,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还在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开法执字第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勇      坚代理审判员 梁      丽      冰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      成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