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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30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晓斌与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斌,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30031号原告王晓斌,男,汉族。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朱万茂,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宁、梁桢,系甘肃西成落实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斌诉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斌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斌撤回对被告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晓斌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 燕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