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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俞秋仁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甬宁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2年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2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佳友,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俞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椒江J85378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至宁海县跃龙街道兴宁南路五街汇路口时,与浙B×××××出租车驾驶员胡某发生口角。民警在处警中发现被告人俞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提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俞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39mg/100ml,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2014年2月3日,被告人俞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娄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样抽取登记表及视听资料,酒精检测报告单,图片说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车辆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阮建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