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1174号原告:廖某(曾用名:廖某),女,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发荣,德阳市旌阳区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4年3月21日以“尚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琪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一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