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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诉被告吉林省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吉林*******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90号原告郭**,男,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被告吉林*******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吉林省*******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郭**负担。审 判 长  潘 昱人民陪审员  陈思陈人民陪审员  计 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