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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终裁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常庆辉与石铁林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庆辉,石铁林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终裁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庆辉,农民。委托代理人郝文华,河北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铁林,农民。上诉人常庆辉因宅基地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认为,因唐山市丰润区刘家营乡前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该乡后刘家营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房屋后2.9米宅基地的用途存在争议,故本案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而土地使用权争议依法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因本案所涉土地的使用权不明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无法作出处理。遂裁定驳回了常庆辉的起诉。裁定后常庆辉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荣进代理审判员  于 芳代理审判员  彭晓玲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