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上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公司,胡根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上商初字第501号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代表人:费强。委托代理人:李一阳、瞿辰炜。被告: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根法。被告: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金星。被告:浙江圆融实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根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诉被告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公司、胡根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撤回对被告浙江九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圆融实业有限公司、胡根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