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清算组与刘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清算组,刘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民三初字第00785号原告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清算组。负责人赵建辉,该办公室主任。被告刘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清算组诉被告刘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