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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添补与被执行人邵征荣、蔡明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添补,邵征荣,蔡明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蔡添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邵征荣,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明森,女,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申请执行人蔡添补与被执行人邵征荣、蔡明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告邵征荣、蔡明森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蔡添补款项1827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蔡明森的银行存款7500元予以划拨并发放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