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裁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桂枝 与吕绍荣、王秀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枝,吕绍荣、王秀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裁字第573-1号申请人王桂枝,女,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吕绍荣、王秀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04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秀各丈夫姬新芳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毛 瑞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宝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