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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书贤诉被告北京市天文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贤,北京市天文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66号原告张书贤。被告北京市天文台负责人武振宇,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贤诉被告北京市天文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贤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书贤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