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商初字第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汤彬、李秀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汤彬,李秀华,高培钧,姚永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商初字第0049号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舍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政,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宛诗。被告汤彬。被告李秀华。被告高培钧。被告姚永萍(别名姚咏坪)。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小贷公司)与被告汤彬、李秀华、高培钧、姚永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志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国泰小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政和陶宛诗、被告汤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华、高培钧、姚永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泰小贷公司诉称:2012年3月30日,我公司与被告汤彬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汤彬向我公司借款9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告李秀华系被告汤彬的妻子,应对被告汤彬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我公司与被告高培钧、姚永萍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高培钧、姚永萍为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我公司于同日向被告汤彬发放贷款90万元,但被告汤彬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汤彬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利息93487.92元(计算至2013年12月26日,按罚息月利率10.8‰计收;以后利息以90万元为本金,按罚息月利率10.8‰计算至实际偿付日),并承担律师代理费损失27937.20元;2、判令被告李秀华、高培钧、姚永萍对被告汤彬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我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汤彬辩称:原先是沈波向原告国泰小贷公司借了100万元,我和高培钧对这笔借款做了保证担保。后来沈波逃跑,原告国泰小贷公司找我商量,让我先还10万元,再以我的名义借90万元,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由我付40万元部分的利息,由高培钧付50万元部分的利息。我付了一年多的利息直到2013年4月20日,但高培钧一点都没有付,后来我也就不付了。现在我和原告国泰小贷公司的张总等人进行了口头的协商,由我在2014年3月20日前归还40万元,原告国泰小贷公司放弃对我的其他诉讼主张。被告李秀华、高培钧、姚永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汤彬与李秀华系夫妻关系。2012年3月30日,国泰小贷公司(贷款人)与汤彬(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张国农贷借字(2012)第063号,约定���国泰小贷公司向汤彬发放短期流动资金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30日止,该合同的借款情况以借款借据(或支付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借据(或支付凭证)为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月利率为7.2‰,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展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付50%的利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该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包括由高培钧、姚永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汤彬、李秀华提供抵押担保,其中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执行费、保全费等,保证期间为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之日起两年,但未记载有抵押担保的方式。该合同另约定有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汤彬和李秀华在该合同落款处的“借款人”签名处签名,高培钧和姚永萍在该合同落款处的“保证人”签名处签名。2012年3月30日,国泰小贷公司与高培钧、姚永萍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张国农贷保字(2012)第057号,约定为了确保上述《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愿意为汤彬依《借款合同》与国泰小某被担保的本金数额为9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该合同另约定有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汤彬、李秀华未实际向国泰小贷公司提供抵押担保。2012年3月30日,国泰小贷公司向汤彬发放借款90万元,借款借据中记载的借款期限为2012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30日,月利率为7.2‰(注:逾期利率即为月利率10.8‰),还款方式为按期还息到期还本。后汤彬给付利息至2013年4月20日,但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此后的利息,导致本案诉讼。国泰小贷公司委托江苏国泰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诉讼事宜,约定律师代理费为27937.20元,但尚未实际支付该费用。审理过程中:1、国泰小贷公司明确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月利率10.8‰计算;2、国泰小贷公司并未对汤彬辩称时所述的调解方案予以确认。以上事实,���原告国泰小贷公司提交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支付凭证、借款借据、结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根据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国泰小贷公司依约足额发放贷款,但被告汤彬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国泰小贷公司诉请的本金和逾期还款利息均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应当由被告汤彬予以清偿。被告李秀华与被告汤彬系夫妻关系,应与被告汤彬共同清偿本案债务,与原告国泰小贷公司诉请的要求被告李秀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债务负担的法律后果上一致。被告高培钧、姚永萍为被告汤彬的本案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当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对被告汤彬、李秀华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清偿责任后依法行使追偿权。关于原告国泰小贷公司诉请的律师代理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秀华、高培钧、姚永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彬、李秀华共同归还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给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0.8‰,自2013年4月21日起计算至本案债务偿清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高培钧、姚永萍对被告汤彬、李秀华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责任。被告高培钧、姚永萍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汤彬、李秀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9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49元,由被告汤彬、李秀华负担11747元,被告汤彬、李秀华负担部分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限被告汤彬、李秀华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帐号:55×××99。代理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琳本判决引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