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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商初字第0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代明帅与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明帅,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商初字第0257号原告代明帅,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为民,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修春,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山街道横坪公路3001号。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明帅与被告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皋仁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