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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虞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童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童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玉,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童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