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20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童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209号原告童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玉,江苏苏州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童某诉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童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童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庆会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顾腾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