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一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1354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务农,现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09月0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广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0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大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