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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诉被告��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齐某。被告白某。原告齐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宋奕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被告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某诉称,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白某辩��,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5月7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夫妻关系仍会和好如初。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奕嬴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欣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