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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杨志超犯贩卖毒品罪不予减刑决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4)遵刑执字第454号贵州省田沟监狱:你单位2014年2月24日报来(2014)刑减字第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黄海减刑二个月。经我院审查认为:该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6月1日止,且本次呈报减刑不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老、病、残罪犯,或者过失犯罪等情形。为此,依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黔高法(2013)141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除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系老、病、残罪犯,或者系过失犯罪的,对罪犯一般不予减余刑释放。罪犯经最后一次减刑后,剩余刑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志超不予减刑。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