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田文艳、田文占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田文艳,田文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9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负责人马健,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学宁,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田文艳。被执行人田文占。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八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文艳、田文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6650.33元、诉讼费358元、执行费45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9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志强审 判 员 李晨明代理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