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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556号

裁判日期: 2014-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陈维与杨渝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杨渝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1556号原告陈维,女,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王健,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双圣,重庆华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渝洲,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宏宇,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维与被告杨渝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5元,由原告陈维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欣 来自: